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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宠物鉴定网 动物鉴定中心

网络整理 2024-06-13 宠物

大家好,中国宠物鉴定网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动物鉴定中心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中国宠物鉴定网和动物鉴定中心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有关宠物证书
  2. 如何参加考宠物营养师
  3. 中国宠物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一、有关宠物证书

1、CETTIC宠物美容师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效用

2、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CETTIC)颁发的《全国统一职业岗位证书》。此证书可作为就业岗位资格凭证,也可作为技能培训和鉴定证明,全国通用,网络查询。

3、兽**,具有从事畜牧兽医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求职者的主要依据,也是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

4、具有兽**,能处理动物常见病,能主刀做常规手术。

5、兽医专业资格的取得:需要经过全国统考,考试合格者,发给兽医师或兽医技师资格证书。

6、兽医师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在正规兽医学院通过六年学习取得了兽医专业学位的毕业生;外国学生先要通过兽医水平等效性考试和本地语言(如英语)水平考试。实行此项考试制度初期,对现有人员,一般认可已经取得的兽医师资格,同时允许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和通过师承关系学习的兽医工作人员报考。但经过几年的过渡期后,就只限于正规兽医学院兽医专业毕业生了。

7、兽医技师考试报考条件:在地方兽医学校通过二至四年学习取得了兽医或动物卫生专业学位的毕业生。实行此项考试制度初期,一般认可已经取得的兽医技师资格,同时允许畜牧兽医专业毕业和通过师承关系学习的兽医工作人员报考。经过几年过渡期后,就只限于经过正规兽医学校的兽医或相关专业毕业生了。

8、考试:兽医学院的毕业生一般在毕业前一年开始准备兽医专业资格考试。此项考试分理论部分和临床部分;每年举办一次到两次;考试地点设在兽医学院或专门的考试场所;考试方式为纸质答卷或电子答卷;考试合格分数线由专门人员研究确定。在实行此项考试后一段时间内,边远地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立自己的合格分数线;同时允许各省设立申请在本省执业人员的审核标准。兽医专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兽医专业资格**主办,各省兽医执业管理机构组织报名和考试工作。考试成绩由国家兽医**组织审批,审批结果通报各省管理机构,省管理机构负责通知报考人。考试合格人员取得考试成绩后向省管理机构申请兽医专业资格证书并缴纳相应费用。省管理机构向通过审核的申请人颁发兽**书,同时进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执业兽医管理机构备案。

二、如何参加考宠物营养师

2、搜索注册营养师报名网,或者输入**http://edu.bjyunxue**/bd27/pc/yys/1/?obtain=qg-yy-bd27-pcxin-165196&bd_vid=11865489155670778935

3、点进入之后,按照步骤依次填入条件即可。

CPSC全国宠物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宠物营养师鉴定培训班

宠物营养师鉴定培训,经取证考试合格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宠物营养师培训至今已成功举办十多期,其中上海举办的次数最多,为六期。

三、中国宠物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1、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宠物行业协会。

2、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本省宠物行业企业发起和组成的全国性的联合组织,由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第三条中国宠物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咨询、指导作用,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4、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

5、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遵守《中国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6、(一)宗旨是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咨询、指导作用。

7、(二)宣传政府制定的养犬(养宠)的法律、法规、条例,推广和普及宠物知识、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建立行业网站,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推动依法、文明、科学养宠;

8、(三)协助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宠物繁育培训基地、宠物医院、美容院、犬舍、宠物收养、寄养中心及其他宠物服务部门进行的登记认证和管理工作;

9、(四)协助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养犬登记、年审、**注射,配合有关部门对宠物及宠物持牌人实施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规范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0、(五)制定、规范纯种犬和行业相关标准,组织犬只血统鉴定,制定纯种犬登记,犬只电子芯片安装,组织实施、颁发犬只血统证书;

11、(六)制定行业培训计划,组织宠物美容师、护理师、训犬师、牵犬师宠物医师等的培训和认证,评价分级工作。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行业人员技术职称的初审和申报;

12、(七)协助制定和规范宠物医院及宠物服务行业的**体系、收费标准。

13、(八)制定活动计划,组织开展行业展览会、交流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举办市内外各类各级宠物比赛、评比活动;

14、(九)推荐纯种优秀犬、优质饲料、药品、**等适用用品、用具信息,以及诚信宠物医院、美容院、犬舍、俱乐部、网站等;

15、(十)组织行业的国际、国内交流,建立互访机制,引进先进技术和标准,尽快与国际接轨;

16、(十一)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宠物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

17、(十二)积极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社会的其他活动。

18、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19、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0、(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21、(四)应持有**营业执照等相关**。

22、(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23、(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24、(四)境外单位,经同样程序可成为宠物行业协会名誉会员。

25、(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6、(三)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27、(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8、(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9、(二)维护本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30、(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

31、(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8000元/年;

32、(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元/年;

33、(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元/年;

34、(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900元/年。

35、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36、第十四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37、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38、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39、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

40、(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41、(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2、(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43、(六)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44、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5、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46、第十九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47、(一)筹备和召**员代表大会;

48、(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9、(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50、(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51、(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52、(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53、(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54、(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55、(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6、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57、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58、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59、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60、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61、(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62、(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63、(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64、(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65、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66、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67、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8、(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69、(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70、(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71、(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72、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73、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74、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75、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76、(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77、(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78、(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79、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80、(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81、(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82、(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83、(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84、(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85、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86、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87、(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88、(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89、(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90、(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91、(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92、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93、(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94、第三十三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95、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96、第三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7、第三十六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98、本会接受**、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会计监督。

99、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100、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101、第三十九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

102、第四十条本会按照《中国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103、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104、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105、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106、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107、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108、第四十四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09、(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110、(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111、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112、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13、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114、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115、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116、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117、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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