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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德国牧羊犬为什么禁养,以及我国禁养犬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一、德牧这么优秀的犬种,为啥很少见人养呢
1、德国牧羊犬,别名德国黑背(贝),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德国狼犬,此犬种据说原产德国,他们敏捷,且适合动作式的工作环境,它们经常被部署各种任务。
没空间、没时间、没钱的人都无法养得好德牧,德牧的饲养条件过于苛刻,爱狗人士大多知难而退。
2、没空间、没时间、没钱的人都无法养得好德牧,德牧的饲养条件过于苛刻,爱狗人士大多知难而退。
3、成年德牧的体长达一米,体高也接近六十厘米,其嗅觉、视力、行动力、智商等都是犬类的佼佼者,因此在警犬中常有德牧的身影。城市居民生存空间小,工作压力大,时间少。德牧体型大,在鸽子笼一样的城市商品房内,一家三口都填满了,再加只德牧,拥挤程度可想而知。其次,德牧爱动爱闹,丁点大的地方削减了德牧正常的运动量,就像让千里马拉磨,得把德牧给憋屈死,长此以往德牧很容易患上抑郁症。
4、农村的人均生存面积大,但是农村居民不爱**昂贵的德牧,中华田园犬不香吗?由此可见,城市居民没法养德牧,农村居民不爱养德牧,即使德牧足够优秀,也不见有人养。
5、德牧是一种狼犬,最大的特点是比一般的犬食量更大,都说“填不饱的是狗肚子”,那德牧的胃简直是无底洞。每日三餐都要给它备上足够的**,**还得荤素搭配、营养均衡,不然容易生病,普通人家如果养德牧,就好像家里再添上了两张嘴,每月光是购买**的开销就巨大。吃的多拉得就多,德牧如果小时候没有训练出指定地点**的习惯,长大后随地乱**,导致整个家庭的生活环境质量会直线下降。
6、每天光是清理德牧的**,都要花费不少的时间,一天劳累回家还得伺候德牧“祖宗”,可真是没事遭罪受,费钱费力还啥都没得好。大多数养狗人士是想在自己压力大的时候,有个忠实伙伴能都陪在身边,舒缓心情,不是这般添堵的。
7、德牧全民德国牧羊犬,基因中携带的野性还是很大,不会做到如金毛一样温顺。它们在进食、睡觉等时候的警觉性很高,不允许陌生人踏入专门的领域。否则就会立刻攻击,像德牧这样的狼犬危险系数都特别高,毕竟在野外是可以随猎人上山打猎的犬种,因此在一些小区内,物业还专门禁止住户养大型狼犬类宠物。
8、德牧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宠物狗,它是一种猎犬,不适合平常人家饲养,但在一些需要训练狗的专业领域,德牧是不可多得的好犬种。
二、德牧为什么禁养
德国牧羊犬体型偏大,属大型犬,很多城市都禁养大型犬,所以德国牧羊犬也在被禁养之列。德国牧羊犬当做军犬、警犬而被广泛使用,说明其攻击力十分强大,加之德牧的智商很高并且对主人十分忠诚,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德国牧羊犬成年后身高在55-60厘米之间,属于大型犬,看起来是十分吓人的。而现在城市里禁养的犬种基本全是大中型犬种,德国牧羊犬自然不会例外,也在禁养之列。
德国牧羊犬被培育之初就被当做警犬、军犬使用,由此可见德国牧羊犬的强大攻击力是受到人们普遍认可了的。在城市中自然不会允许攻击力这么强的犬种存在。
德国牧羊犬的智商很高,在所有狗狗中排名第三。所以对主人的指令能够充分理解,再配合上它的强大攻击力,使得德国牧羊犬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
三、深圳为什么允许养德牧
1.《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是: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它禁止饲养烈性犬区域,在这些区域外就可以饲养德牧。
2.德牧属于大型犬,有着特别强的攻击力,在我国很多地方都是不允许饲养的,只有深圳可以饲养。
3.深圳允许养德牧犬,但前提是要先办理养狗许可证,并且要遵守条例。
以上是深圳允许养德牧的原因,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随时告诉我。
四、有哪些宠物犬是禁止在中国饲养的为什么
法令禁止这种狗。事实上,它是一种美国特产狗。这种狗受到尊重是有原因的。因为它的**力很强,属于凶猛的狗,喜欢战争,战斗力很持久,所以养这种狗是非常有害的
这是日本产的一种狗。事实上,它最初只是用于比赛,这种狗在战斗时通常不会平静地吠叫。当然,它也是一种凶猛的狗,但这种狗对主人特别忠诚,就像日本的武术精神一样
巴西生产的一种狗。事实上,这种狗的嗅觉特别灵敏,可以用作追踪犬。它的体型比较强壮。即使在困难的条件下,它也能活得很好。此外,这种狗对主人特别忠诚,属于更好的狗。然而,由于其体型庞大,它也被列为禁犬。
原产于青藏高原,又称藏獒犬,它强大、敏捷,并且有很强的领土感。它极其凶猛和忠诚。然而,它对陌生人有强烈的敌意,并在公共场合对人们构成强烈威胁。因此,中国很多地方都禁止饲养藏獒。
美国斗牛犬是欧洲**牧羊犬的后代。它的头是方形的,头发又厚又亮,后腿强壮有力。它是一种以勇气和敏捷为主导的凶猛的狗,具有极大的**力
罗威纳犬是世界上最勇敢、最强大的狗之一。它最初是用来保护牲畜和攻击入侵者的。后来,它被用作警犬训练。它性格冷静,服从命令,非常听话
图佐格是一种能猎杀野猪的狗。它有强壮的身体,强壮的后腿,精力充沛的牙齿。虽然它对主人很顺从,也很友好,但它骨子里的战士本性使它对他人构成了威胁,因此禁止繁殖
杜宾狗,也被称为“杜宾狗”,起源于德国,是一种非常顺从的狗。它聪明又听话。用于守卫和**。它也是一种**两用狗
五、南宁禁养德国牧羊犬吗
自己看吧。。。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3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犬、警犬的管理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养犬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养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立由**、**、水产畜牧兽医、**、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各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机关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收容被遗弃的犬只,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占道售犬和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负责捕捉重点管理区内无主犬只和被遗弃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处理;负责设置非场馆公共场所的犬只禁入标志;配合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行为;
(三)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等防疫工作,对犬只诊疗等活动进行许可和监管;
(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与犬只经营有关活动的注册登记和监管;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的健康教育,以及人用狂犬病**的供应;做好人用狂犬病**使用和狂犬病患者诊治以及人患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管理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正违规、不文明养犬行为,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的费用,从养犬管理费中开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与养犬有关的协会等民间组织应当积极倡导文明养犬,加强自律,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区、医院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禁止养犬区。
本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和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第九条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实行强制免疫、登记制度。养犬人自养犬之日起15日内,必须携饲养的犬只接受免疫,并到住所地****办理登记。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一般管理区内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第十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饲养1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
危险犬只品种由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固定住所且住所不在禁止养犬区范围内;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五)近3年内无遗弃、**犬只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于国家保护文物、仓库、施工场地原材料的看护、警卫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二)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明,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四)配有管理人员,犬只应当经过专业训练;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
(六)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三条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个人养犬的,应当告知住所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十四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向住所地****提交下列材料: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登记养犬的,应当向住所地****提供下列材料:
(二)本单位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和个人饲养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
第十五条****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给犬只设置电子识别标识;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受理单位申请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满10日前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七条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到住所地**机关分别办理变更、注销或者补办等手续:
(一)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办理变更登记;
(二)养犬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办理变更登记;
(三)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并持养犬登记证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四)犬只死亡或失踪的,应当自死亡或失踪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视为遗弃犬只;
(五)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持养犬人的**明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准养的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90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第十九条**机关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电子档案。
养犬电子档案的主要信息可以提供相关部门查询。
第二十条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应当由养犬人在居住地**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办理养犬延续手续时交纳。
养犬管理费每年交纳1次。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
饲养绝育犬的,凭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犬只绝育证明,减半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养犬管理费集中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养犬登记数字化管理、犬只免疫、收容流浪犬、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建设、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参与养犬管理等工作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一般管理区的养犬管理,每年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犬只免费接种兽用狂犬病**。
一般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未接受免疫的犬只,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拴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二)饲养犬只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
(四)不得组织“斗犬”活动、不得**犬只;
(五)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六)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养犬行为。
第二十五条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儿活动场所;
(二)会展中心、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三)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体场所;
(五)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
(七)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以外的单位和经营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决定其管理或者经营的场所是否禁止或者**携犬进入。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公约,约定村、社区或者住宅小区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
第二十八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犬链牵引;
(三)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四)携犬只进入电梯间的,须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五)不得在公共场所给犬只喂食;
第二十九条携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
第三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只在重点管理区内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十一条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自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伤人犬只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犬只救助场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三条发生狂犬病疫情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犬只的经营、诊疗、救助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具有合法手续。
第三十五条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犬只交易应当在**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犬只交易场所进行;
(二)犬只交易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配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施;
(三)对养殖的犬只应当接种兽用狂犬病**;
(四)进行犬只交易时,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动物检疫证明或者免疫证明等材料;
(五)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机关报告,并监护好现场,不得转移、**和屠宰。
第三十六条开办犬类诊疗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场所,并依法取得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将死亡犬只或者犬只摘除的组织、**及诊疗、整容的废弃物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由**机关管理,负责接收并处理按规定送交的犬只和没收的犬只。
政府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收留流浪、被弃养的犬只。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机关会同市水产畜牧兽医、民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对收容的有主流浪犬,应当通知犬主认领。自通知之日起10日内无人认领的,作无主流浪犬处理。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应当对收容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和医疗措施,并建立弃养犬、流浪犬的**制度,允许单位和个人**。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应当向社会免费提供丢失犬只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条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所养犬只非患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应当深埋处理;患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应当通知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免疫养犬的,没收犬只。同时,属单位的并处每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并处每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限犬只,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的,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5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不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没收犬只。属单位的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将弃养犬只送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处理,或者虽将弃养犬只送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处理,但未持养犬登记证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的,属单位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属单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四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遗弃、**所养犬只的,属单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及时清除犬只**物,拒不清除的,处以5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停留超过24小时的,由**机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对其规定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批评、劝阻、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由**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被没收其犬只的,由**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并在3年内不予其办理养犬登记。
第四十七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养犬登记申请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其他**、**、**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与养犬管理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讼。
第四十九条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属一般管理区范围的,其养犬管理的职责适用本条例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南宁市严格**养犬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南宁市**(含**会)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08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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